(2012)运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华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黄建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华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黄建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运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沧州市华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企业代码76664925-X。法定代表人徐西忠。地址沧州市运河区白官屯村。委托代理人徐锡华,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黄建权。委托代理人蔡志勇,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华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建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市华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华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17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德山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人民陪审员 邱俊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褚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