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史德臣与哈尔滨市海龙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德臣,哈尔滨市海龙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史德臣,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海龙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平街88号17层。法定代表人龚宇,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史德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西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市海龙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名称有误,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19号案件的执��。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孟祥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