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广州恒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广州恒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303号原告:王建明,男,195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宋福信,彭玥,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许广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傅志文,该支行职员。第三人:广州恒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崔登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化支行、第三人广州恒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于2014年12月19日以自身实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钟小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