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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冉仲尧、冉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运雪(2013)文民初字第121号排除妨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仲尧,冉永华,陈运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冉仲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冉永华,男,汉族,系申请人冉仲尧次子。被执行人陈运雪,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冉仲尧、冉永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运雪(2013)文民初字第121号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运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该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冉永华挖基础,但不能伤害被执行人陈运雪的基础。被执行人不得妨害、阻挡申请人在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内建房。二、申请人建房,按基础直上直下,在修基础时,用木板把各自的基础分开。三、在申请人修房时,有小的分歧双方协商解决。该案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文执字第04号执行一案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文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关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