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郭某某,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郭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