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晓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