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民初字第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乾民初字第01402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徐科峰,乾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黄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语言,多次发生吵闹被告脾气暴躁,从不过问原告及儿子的生活。故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子抚养由法院判决。原告黄某某仅提供结婚证,证明与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刘某某未答辩。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评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古历7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8月2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2月21日生一子取名刘甲某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8月份,原、被告发生吵闹,原告外出打工,11月份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起诉离婚,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