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何春田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春田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143号罪犯何春田,男,汉族,1964年12月31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东监区服刑改造。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日以(2010)东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春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何春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春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较好的社区矫正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何春田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春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入监后至2014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罪犯何春田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的罪犯改造行政奖励审批鉴定表及罪犯何春田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何春田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六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罪犯田玉红的证言证实,罪犯何春田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司法局及阜阳市颖东区司法局新乌江司法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何春田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其监管帮教,进行社区矫正,有良好的社区矫正条件。4、收据证实,罪犯何春田缴纳全部罚金。本院认为,罪犯何春田现已服刑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获得行政奖励六次,积极履行全部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经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何春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春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C}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