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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四终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红建因与被上诉人杨玉英、原审被告林俊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红建,杨玉英,林俊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四终��第5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红建,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英,女,汉族,1952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大鹏,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俊霞,女,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保颜,男,汉族,1952年2月14日出生。上诉人徐红建因与被上诉人杨玉英、原审被告林俊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4)召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徐红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红建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上诉人徐红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喜庆审判员  张素丽审判员  赵庆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琨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