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澄行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标创佳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澄迈县农业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某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澄迈县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澄行初字第13号原告海南某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培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澄迈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杨升,澄迈县某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莫景儒,澄迈县司法局公职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某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澄迈县某某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原告考虑不周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某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宣判前,以考虑不周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海南某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海南某某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莫昌进审 判 员 陈小娜人民陪审员 王宏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郝志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