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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5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2014)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垦利县xxxx西区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的所有权过户给申请人孙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汤守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