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55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2014)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垦利县xxxx西区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的住房一套的所有权过户给申请人孙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玉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汤守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