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杭建执民字第2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与叶毕文、高凤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叶毕文,高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建执民字第26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新安路6号。诉讼代表人苏志春,行长。申请执行人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德分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312号。法定代表人金革,主任。被执行人叶毕文。被执行人高凤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6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毕文、高凤珍共有的坐落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新港公寓4幢一单元502A室房地产【产权证号:建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11)第2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美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方 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