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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苏康桂与张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康桂,张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6531号原告苏康桂。委托代理人苏锦维。被告张龙。委托代理人王安民,西安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张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康桂与被告张龙、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康桂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康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