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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丁菩丽与陈悦、葛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悦,葛向华,丁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0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悦。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向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菩丽。上诉人陈悦、葛向华与被上诉人丁菩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陈悦、葛向华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上诉人陈悦、葛向华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悦、葛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伟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