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刑二终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孙雪姣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常刑二终字第11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孙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孙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刑二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静审 判 员 王伟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