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范占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占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范占敏。委托代理人:谭淑艳,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东光镇东环路。组织机构代码:80967112-4.法定代表人:王玉祥。委托代理人:王晓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光支公司职工。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6年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车辆损失、第三者损失等保险赔偿金共计52000元人民币,并将此款汇至原告的银行账户,此事故一次性清结,以后互不追究。本案案件受理费1299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49.5元人民币,由原告范占敏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