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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程文与深圳市绿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程文,深圳市绿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4号原告邓程文,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联芳桥11号附11号,身份号码510823198706202398。被告深圳市绿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55D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8307832。法定代表人何亚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鑫,男,汉族,1991年3月28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莱阳市高格庄镇东高格庄村153号,身份号码370682199103286411,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55A,组织机构代码192349177。法定代表人何亚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雯,女,汉族,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东风巷93号2栋1单元,身份号码5301111198408276401,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