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前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诉被告董洪友、王惠伟、星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董洪友,王惠伟,星源出源汽车有限公司,董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告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诉被告董洪友、王惠伟、星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前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李金库。委托代理人秦桂侠。原告赵丽华。原告张艳成。原告杨宏波。原告李博恩。被告董洪友。被告王惠伟。被告星源出源汽车有限公司。被告董哲。原告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诉被告董洪友、王惠伟、星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于2014年12月31日以本案涉及刑事诉讼,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洪友、王惠伟、星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董哲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库、赵丽华、张艳成、杨宏波、李博恩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董小红审 判 员  赵广和代理审判员  刘彦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