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汉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杨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杨先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金庭苑综合楼A幢。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告:杨先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3日,住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与被告杨先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百跃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明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