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鹭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燕新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鹭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燕新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413号原告深圳市鸿鹭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辉,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凤妃,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燕新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侯一心。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鸿鹭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4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肖 逸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淑娴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