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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广场与被执行人韩九刚、王利华侵权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广场,韩九刚,王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23-1号申请执行人韩广场,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九刚,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利华,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广场与被执行人韩九刚、王利华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332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韩九刚、王利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九刚赔偿韩广场229525元,王利华赔偿韩广场49680元,但韩九刚、王利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利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王利华银行存款5175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利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