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金国红与梁修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红,梁修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金国红,农民。被告:梁修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红与被告梁修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金国红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