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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金国红与梁修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红,梁修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031号原告:金国红,农民。被告:梁修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国红与被告梁修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国红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金国红负担。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虞 萍人民陪审员  吴关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郭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