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李守山申请执行密山市亿通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守山,密山市亿通粮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守山,男。被执行人密山市亿通粮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龙。委托代理人徐永刚,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守山与被执行人密山市亿通粮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密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0日向密山市亿通粮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李守山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