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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6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金文与吴国兴、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金文,吴国兴,王淑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6703号原告林金文,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国兴,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较场路59号,现住址福清音西溪前东9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804070011。被告王淑英,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较场路59号,现住址福清音西溪前东9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6201252580。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金文与被告吴国兴、王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金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金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金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63元,减半收取为5331,5元,由原告林金文承担。审判员 何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少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