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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文世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世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063号罪犯文世龙,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以(2009)六金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世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案经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六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2012年4月23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文世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文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世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世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还有巨额罚金刑尚未履行,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世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24日至2018年5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