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执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松光与被执行人陈王曼、陈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松光,陈王曼,陈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执字第288-1号申请执行人陈松光,男,汉族,住址揭阳市蓝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凯,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佳,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王曼,女,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被执行人陈东升,男,汉族,住址揭阳市榕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揭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陈王曼、陈东升发出执行公告和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未有按执行通知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王曼名下拥有歌诗图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陈王曼所有的歌诗图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1月5日至2016年1月4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映源审判员 张又川审判员 林文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洪庆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