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与汕头市建億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伟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汕头市建億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伟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汕头市博裕宏贸易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平区博裕钢结构厂,汕头市建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志光,赖秀卿,黄小坡,黄志杰,黄钦发,许雪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金法民三初字第2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陈德。委托代理人林雄、陈延,该行职员。被告汕头市建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坡。委托代理人董辉,该司职员。被告汕头市伟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林先伟。被告汕头市博裕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黄志光。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博裕钢结构厂,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负责人黄钦锋。被告汕头市建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黄小坡。被告黄志光,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北墩新乡。被告赖秀卿,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北墩新乡,公民身份号码×××6824。被告黄小坡,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北墩新乡。被告黄志杰,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北墩新乡,公民身份号码×××0410。被告黄钦发,男,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北墩新乡,公民身份号码×××0417。被告许雪娟,女,汉族,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东墩街道北墩新乡,公民身份号码×××744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诉被告汕头市建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伟煌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博裕宏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汕头市金平区博裕钢结构厂、被告汕头市建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黄志光、被告赖秀卿、被告黄志杰、被告黄小坡、被告黄钦发、被告许雪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汕头市建億贸易有限公司已全额归还积欠原告的贷款本金9848966.95元和利息,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7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金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钱元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