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童某。被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华惠彪,无锡市新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