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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童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367号原告童某。被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徐某乙。委托代理人华惠彪,无锡市新区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莉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陆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