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周民初字第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昆山黄浦朝阳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龙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黄浦朝阳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上海龙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623号原告昆山黄浦朝阳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282663-4,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盛奋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上海龙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793992-9,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板桥西路1525号。法定代表人陈义。被告昆山市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75235-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124号楼3室。法定代表人邬凤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黄浦朝阳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市通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建勋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黄浦朝阳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870元,减半收取104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勋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振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