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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付新申请申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委托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被执行人:申海军。申请执行人付新与被执行人申海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新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