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付新申请申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委托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新,申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委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付新。被执行人:申海军。申请执行人付新与被执行人申海军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新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