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某龙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龙黄某龙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丰县梅陇镇永红村委会金盘围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莹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龙提供其位于海丰县梅陇镇号的家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吕某妮吸食毒品7次。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龙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1个、联想手机1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龙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4日期间,被告人黄某龙提供其位于海丰县梅陇镇号的家及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吕某妮吸食毒品7次。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黄某龙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1个、号码为1382896****联想手机1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扣押被告人黄某龙吸毒工具矿泉水瓶1个、号码为1382896****联想手机1部。2.现场照片。3.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4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该所民警经工作,在梅陇镇金盘围村抓获吸毒违法嫌疑人黄某龙。4.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黄某龙是1989年8月23日出生。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记录清单:黄俊龙黄某龙手机号码1382896139013828961***与吕春妮吕某妮手机号码1354315886513543158***于2014年11月1日至同月5日有多次通话记录。6.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经现场检测,吸毒人员吕春妮吕某妮的尿液呈阳性。7.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4年11月4日海丰县公安局对吕春妮吕某妮的吸毒行为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二)辨认笔录1.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黄俊龙黄某龙辨认出吕春妮吕某妮是在其家吸毒的人。2.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吕春妮吕某妮辨认出黄俊龙黄某龙。3.经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黄碧娟黄某娟辨认出吕某妮是在其家与其儿子黄某龙一起吸毒的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吕某妮的证言:2013年9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起),我与黄某龙认识后,看见黄某龙在其家中吸食冰毒,我也一同与他一起吸食,我俩一起吸食了冰毒1小包,重约0.2克。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我又来到黄某龙的家,与黄某龙一起在其冢吸食了冰毒1小包,重约0.2克。二三天前的傍晚,我又在黄某龙的家和黄某龙一起吸食了冰毒1小包。之后我们就出去游玩,过了几个小时后又在其家继续吸食毒品1次。2014年11月3日中午12时许,我又来到黄某龙的家与黄某龙在其家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重约0.1克。2014年11月4日早上约6时许,我又来到黄某龙的家,之后与黄某龙在其家吸食了一次冰毒,重约O.1克,至上午10时许,我们又继续在其家吸食了1次冰毒,重约0.1克,我们吸毒后就在坐叙,不久就被同志发现并带来派出所了。2.证人黄某娟的证言:今天(2014年11月4日)上午10时许,我在家(陇镇永红村委会金盘围村195号)上二楼到我儿子房间去时,看到我儿子黄某龙和阿妮在房间内吸食毒品,我见状就骂黄某龙和阿妮,并驱赶他们离开我家,但他们不听我说。从2014年10月份开始,阿妮就经常来我家,并在我家吃、住,在这期间我发现阿妮有吸毒,就经常驱赶她,但是阿妮没有听我的劝阻,还是经常来我家。我经常在二楼的房间里看到吸毒的工具。(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的供述:2013年9月份的一天,我在梅陇镇圩内认识吕春妮吕某妮后,发现她和我一样有吸食毒品“冰毒”,于是我就带她到我家吸食“冰毒”,我俩一起吸食了冰毒1小包(约0.2克)。至2014年10月中旬一天,我在梅陇镇镇圩内遇见吕春妮吕某妮,我们又一起到我家吸食了冰毒1小包(约0.2克)。二三天前的傍晚,我又带吕春妮吕某妮到我家一起吸食了冰毒1小包。之后我们出去梅陇镇逛街,过了几个小时后又回我家继续吸食了1次冰毒。2014年11月3日中午12时许,我有带吕春妮吕某妮到我家吸食了1次冰毒(重约0.1克)。2014年11月4日早上6时许,我和吕春尼在我家吸食了一次冰毒,重约0.1克,当天上午10时许,我们又继续在家吸食了1次冰毒(约O.1克)。我们吸完毒品后,同志就来我家并将我们带到派出所。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俊龙黄某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伟忠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浩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1页,共66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