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