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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代审判员  彭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孙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