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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调确字第0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玉红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2769号申请人张玉红,女,1967年5月5日出生。申请人袁瑞,男,1991年4月25日出生。申请人袁孝芳,男,1942年8月25日出生。申请人郭淑荣,女,1943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人张玉红、袁瑞、袁孝芳、郭淑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玉红(即调解协议的申请人),袁瑞、袁孝芳、郭淑荣(即调解协议的被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4年12月1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袁瑞、袁孝芳、郭淑荣自愿放弃袁永胜名下位于丰台区3号楼15层1506(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建筑面积123.17平方米)的继承份额;二、袁永胜名下位于丰台区3号楼15层1506(X京房权证丰字第号、建筑面积123.17平方米)房屋由张玉红独自一人继承;三、袁瑞、袁孝芳、郭淑荣于2015年3月31日前协助张玉红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四、别无其他争议。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是申请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玉红、袁瑞、袁孝芳、郭淑荣因房屋继承纠纷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在北京市丰台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