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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学亮与王科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亮,王科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64号原告韩学亮。被告王科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亮诉被告王科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科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学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伟伟人民陪审员  徐殿春人民陪审员  孟凡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袁国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