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蔡甸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8
案件名称
张某宣告张某甲死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蔡甸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张某。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张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申请,称其父张某甲于2009年10月10日外出至今未归,经多方查找没有下落,现申请宣告张某甲死亡。经查,张某甲,系申请人张某之父,于2009年10月10日离家外出。张某甲外出后,申请人张某及其亲属向辖区派出所报案,并经电视台播出《寻人启事》寻找张某甲无获。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林村村民委员会、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蔡甸街蔡甸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张某甲外出后至今已超过四年未归,杳无音讯。申请人张某向本院提出申请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月2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张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甲于2009年10月10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多方查找无果,有关部门对此予以了证明,现法定一年的公告期已届满,张某甲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提出宣告张某甲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吴克胜人民陪审员 熊诗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