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民初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永权诉被告徐志新、于海涛、徐志国、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权,徐志新,于海涛,徐志国,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民初字第4341号原告杨永权,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原市宁江区第一被告徐志新,女,汉族,银行职员,住前郭县第二被告于海涛,男,35岁,汉族,住前郭县第三被告徐志国,男,汉族,银行职业,住前郭县第四被告孙伟,男,汉族,银行职业,住松原市原告杨永权诉被告徐志新、于海涛、徐志国、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永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杨永权承担。剩余诉讼费13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常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