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朱斌与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24号原告:朱斌。被告: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满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斌与被告长兴楚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林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