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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陈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梅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