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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巩新魁与被告吴海臣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新魁,吴海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40号原告:巩新魁,男,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晨,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臣,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新魁与被告吴海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新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新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新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巩新魁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巩新魁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