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巩新魁与被告吴海臣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新魁,吴海臣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40号原告:巩新魁,男,193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晨,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臣,男,196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新魁与被告吴海臣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新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新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新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巩新魁已预付,本院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巩新魁负担。审判员 李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