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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商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郭小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小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商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小辉,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委托代理人王亚龙,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号*****层楼。法定代表人马方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微微,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小辉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08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小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亚龙、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姜微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被保险人为案外人周振峰。基于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保险标的物的特定性,周振峰将涉案车辆转让给原告郭小辉后,应履行告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义务并征得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本案中,原告郭小辉未举证证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同意继续承保,受保险合同约束的被保险人未随同车辆权属的变更而发生变更,原告郭小辉不是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不是适格的索赔主体,故裁定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小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7元,退还原告郭小辉。上诉人上诉称:1、本案的涉案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案外人周振峰(原系该车的所有权人)将该车卖给了上诉人,周振峰同时将该车的保险利益一并转让给上诉人。案外人周振峰早已将涉案车辆的保险债务转让,通知了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从未对此事项提出任何异议,只是对保险理赔的数额不同意。2、上诉人在本案诉讼时,应原审立案庭的要求,在保险行业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未成,在调解过程中,被上诉人也从未对上诉人的保险主体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体身份是知悉和默认的。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4)萨商初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判上诉人是适格的索赔主体。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案保险车辆是在肇事后被原车主周振峰转让给上诉人,也就是说保险事故发生时,原车主周振峰对保险标的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上诉人并不具有保险利益。2、依据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本案由于原车主和买受人未通知我公司保险标的权利已转移,并取得我公司同意继续承保,致使我公司未办理变更手续,故买受人不能因依法取得了车辆所有权而自然取得保险赔偿请求权。3、上诉人只是找我公司索赔,并未向我公司申请变更原保险合同或征得我公司同意后继续承保,谈不上知悉上诉人身份与默认。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为案外人周振峰与本案被上诉人,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所有权人为案外人周振峰,则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由周振峰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另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被保险的车辆发生买卖,必须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后,还必须有书面形式的记载,比如在保单上注明或者另行签订协议。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案外人周振峰将案涉车辆转卖给本案上诉人郭小辉,双方未对车辆办理过户手续,上诉人亦无证据证实保险公司同意在车辆所有权人变更的情况下继续承保,更未与保险公司协商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对性以及保险标的物的特定性,郭小辉并非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其对自己取得车辆所有权前所发生的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诉讼主体不适格。故上诉人郭小辉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智源审 判 员  徐荣红代理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美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