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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谢克盾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西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盾,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1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讼刑诉(2014)第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7日23时左右,被告人谢某盾窜到阳西县程村镇附近,贩卖了价值100元的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詹某。2014年9月18日16时左右,被告人谢某盾在阳西县程村镇罗岗村委会被民警抓获,并当场在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6.19克。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缴赃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鉴定意见、证人詹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盾无视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被告人谢某盾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盾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谢某盾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二、缴获的涉案毒品(共重6.51克)由阳西县公安局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