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琪与刘远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刘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21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刘琪。被执行人刘远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龙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远德的银行存款185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远德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远德的银行存款18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