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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琪与刘远德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琪,刘远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21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刘琪。被执行人刘远德。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龙字第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远德的银行存款185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远德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远德的银行存款18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