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雅琴、俞忠庆与俞忠庆、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琴,俞忠庆,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雅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被告俞忠庆。被告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琴与被告俞忠庆、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琴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