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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王雅琴、俞忠庆与俞忠庆、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琴,俞忠庆,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雅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健。被告俞忠庆。被告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琴与被告俞忠庆、上虞市民爆化建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琴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XX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