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陶余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余胜,张德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陶余胜,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丰县。被执行人:张德前,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陶余胜与被执行人张德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张德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德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德前的银行存款3815元(含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利息1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