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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立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胡超敏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江中法立刑申字第2号胡超敏:你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刑初字第6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将你的申诉材料转由本院审查。你的申诉主要理由是:一、原审判决认定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同案被告人的刑期对比,量刑过重;二、在租用车牌号码为粤JPSX**比亚迪牌汽车上,被查获的毒品不是你的,原审判决认定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有牵强。你认为一、二审判决对你量刑不合理,申诉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复查:你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结伙同案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枪击被害人吴某某致受轻伤,强行将被害人吴某某载到附近山头进行殴打,你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你租赁车牌号粤JPSX**比亚迪牌小汽车期间,开平市公安局民警在你驾驶的上述小汽车内查获白色晶体1小包、白色块状物1小包。经鉴定,缴获的白色晶体净重7.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的白色块状物净重1.0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公安人员还在你的住宅处搜出褐色粉末净重87.1克,白色粉末净重130.6克,白色粉末689.2克,红色粉末净重44.4克。经鉴定:87.1克褐色粉末、130.6克白色粉末、689.2克白色粉末均检出烟酰胺成分;44.4克红色粉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你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吴某某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化验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另查实,你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你犯罪事实和情节,对你定罪量刑恰当,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之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