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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小梅与被执行人黄扬贵、四川昊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燕景堂生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民间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梅,黄扬贵,四川昊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燕景堂生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梅,女,1956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肖文远、朱祥洪,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扬贵,男,1971年5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昊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扬贵,经理。被执行人绵阳市燕景堂生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法定代表人李剑锋,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绵阳市燕景堂生态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对上述财产评估后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润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