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邢彪、章波与章波、周明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彪,章波,周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55号原告:邢彪。被告:章波。被告:周明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新桥街56号。负责人:翁文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彪诉被告章波、周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应减半收取2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方亚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