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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247号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研。委托代理人温*光,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芝。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发出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杉杉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郑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宏谊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