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爱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宋××与宋××、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宋××,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宋××,女,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孙××,女,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执行宋××与宋××、孙××(2014)爱民初字第722号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黑河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登记在宋××名下的位于爱辉区四嘉子乡西四嘉子村砖瓦结构房屋(房证号020065,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更名、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宋××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爱民初字第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杜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