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2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张金建、李发敏与彭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建,李发敏,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35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建,系死者张灿峰父亲。申请执行人李发敏,系死者张灿峰母亲。被执行人彭伟。关于张金建、李发敏与彭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1706.7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8元,执行费187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姚建斌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被本院司法拘留,拘留期间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底前给付3000元,从2015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各赔偿5000元,直至履行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